文号:渝地税发[2007]4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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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7〕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7]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