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穂财法[2011]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31
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地税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