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现就我区建筑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公告如下:
一、建筑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按照《新疆建设工程设备材料划分标准》(见附件)执行。
二、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劳务,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不包含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价款。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价款应按照以下条件确认:
(一)设备名单按照本公告规定确定;
(二)建设单位与设备供货方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或由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承包人和设备供货方三方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
(三)设备购置款项由建设单位支付,应以银行付款凭证作为凭据;
(四)建设单位应取得设备供货方开具的货物销售发票;
(五)设备采购的入库及用于建筑工程时的出库交接手续齐全,核算明晰;
(六)设备价款以设备实际出库数量乘以设备销售发票所载金额(含增值税、关税)加上核算准确的设备运杂费等从属费用予以确认。
凡未能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建设工程设备价款应全部纳入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
三、建筑业纳税人的主管县、市级税务机关(包括地级市所属分局)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名单和价款进行审核确认后,须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四、本公告即日起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施行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未列举设备名单的建筑工程项目,其设备名单的确认应按本公告执行。同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以往印发的下列文件,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废止。
1.《关于印发〈新疆太阳能电力安装工程准许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的具体设备名单〉的通知》(新地税函[2004]217号);
2.《关于印发〈新疆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具体设备名单〉的通知》(新地税函[2005]107号);
3.《关于印发〈新疆电力安装工程具体设备名单〉的通知》(新地税函[2006]9号);
4.《关于印发〈新疆太阳能电力安装工程具体设备名单〉的补充通知》(新地税函[2006]112号);
5.《关于印发〈新疆电力安装工程具体设备名单(火力发电部分)〉的通知》(新地税函[2006]609号);
6.《关于印发〈新疆天气管道安装工程具体设备名单〉的通知》(新地税函[2005]107号);
7.《关于明确新疆电信设备安装工程具体设备名单的通知》(新地税函[2007]479号);
8.《关于明确新疆电力设备安装工程具体设备名单的补充通知》(新地税函[2007]508号);
9.《关于明确新疆石油建设安装工程具体设备名单的通知》(新地税函[2008]499号);
10.《关于印发〈新疆铁路建设工程具体设备名单〉的通知》(新地税函[2009]340号)。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新疆建设工程设备材料划分标准
一、总 则
(一)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的设备与材料合理划分,规范建设项目的工程计价,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在工程计价活动中设备材料的划分,以及设备材料费用的归类和计算。
(三) 设备材料划分是建设工程计价的基础,在编制工程造价有关文件时,应依据本标准的规定,对属于设备范畴的相关费用应列入设备购置费,对属于材料范畴的相关费用应按专业分类分别列入建筑工程费或安装工程费。
(四)各行业可依据本标准,在不违反本标准设备材料划分原则和分类的前提下,对专业工程的设备材料划分进行具体的分类规定。
(五)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涉及设备材料划分时,除应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术 语
(一)设备
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
(二)建筑设备
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附属工程中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房屋功能服务的设备。
(三)工艺设备
为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服务的各类固定和移动设备。
(四)标准设备
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产品标准进行批量生产并形成系列的设备。
(五)非标准设备
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非批量生产的,一般要进行专门设计、由设备制造厂家特别制造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进行加工制作的特殊设备。
(六)工艺性主要材料
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工程项目中作为工艺或装置的主要材料,如:长输管道、长输电缆、长输光纤电缆,以及达到规定规模、压力、材质要求的阀门、器具等。
(七)材料
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三、一般规定
(一)设备材料划分原则1.在划分设备与材料时,应根据其供货范围,特性等情况,以及本标准对设备、材料的定义分别确定,不应仅依据物品的品名而划分。
2.对于难以统一确定组成范围或成套范围的某些设备,应以制造厂的文件及供货范围为准。凡是设备制造厂的文件上列出的清单项目,且实际供应的,应属于设备范围。
3.设备应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分为工艺设备和建筑设备;应按是否定型生产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4.本标准所指的设备除包括建筑设备、工艺设备外,还包括工艺性主要材料。
5.设备的范围除应包括设备本体外,一般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随设备购置的配件、备件等;
(2)依附于设备或与设备成套的管、线、仪器仪表等;
(3)附属于设备本体并随设备制造厂配套供货的梯子、平台、栏杆、防护罩等;
(4)为设备检验、维修、保养、计量等要求随设备供货的专用设备、器具、仪器仪表等;
(5)附属于设备本体并随设备订货的油类、化学药品、填料等材料。
6.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与非生产性建筑共用的建筑设备应纳入工艺设备。
7.依照本标准的有关规定,仍难以区分设备或材料的,凡非现场制作的可界定为设备,部分非现场制作而进行现场组装的应界定为设备,采购定型产品现场制作的可界定为材料。
(二)设备材料费用归类与计算
1.在进行工程计价文件编制时,未明确由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其中建筑设备费用应作为计算营业税、城乡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基数;工艺设备和工艺性主要材料费用不应作为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城乡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基数。明确由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其设备费用不应作为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城乡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基数。
2.进行工程计价时,凡属于设备范畴的有关费用均应列入设备购置费,凡属于材料范畴的有关费用可按专业类别分别列入建筑工程费或安装工程费。
3.工业、交通等项目中的建筑设备购置有关费用应列入建筑工程费。
4.单一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设备购置有关费用宜列入建筑工程费。
5.由于非设备供应厂家原因的设备不完整或缺陷而进行修复所发生的修理、配套、改造、检验费用应计入设备购置费。
四、设备材料划分分类
(一)阶段通用安装工程设备材料划分
1.通用设备安装工程的类别应分为:机械设备工程,电气设备工程,热力设备工程,炉窑砌筑工程,静置设备及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工程,管道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给排水及燃气、采暖工程,通风空调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工程。
2.通用设备安装工程设备材料划分应执行《通用设备安装工程设备材料划分表》(附表1)的具体规定。
(二)运输和装运设备材料划分
1.运输和装运包括车辆及装运设备、工业项目铁路专用线。
2.运输和装运设备材料划分执行《运输和装运设备材料划分表》(附表2)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