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地税税一发[2004]3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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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