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财税[2010]1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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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