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我省独立矿山和非独立矿山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232
核心提示: 文号:晋地税函[2009]16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8-28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调动铁矿石开采企业的积极性,公平企

                              
               文号:晋地税函[2009]16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8-28
——————————————————————————————————————————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调动铁矿石开采企业的积极性,公平企业税负,简化征收标准,对铁矿石开采企业资源税的征收,不再划分独立矿山和非独立矿山,统一按下列标准核定征收。

    一、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如下:

    忻州市15元/吨;吕梁市12元/吨;太原市、大同市、朔州市、晋中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等为10元/吨。

    二、对铁矿石品位低于20%和高于40%的矿山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可上报省局酌情在30%的幅度内上下调整。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号通知精神,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暂按适用税额标准的60%征收。

    四、此次税额调整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