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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铅锌和银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208
核心提示: 文号:晋地税函[2008]36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31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

                              
                文号:晋地税函[2008]36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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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7]第20号通知精神,现将我省铅锌矿、银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开采铅锌矿石的单位和个人按四等矿山每吨13元征收资源税。

    二、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开采银矿石的单位和个人按每吨3元征收资源税。

    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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