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地税函[2008]36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31
——————————————————————————————————————————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7]第20号通知精神,现将我省铅锌矿、银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开采铅锌矿石的单位和个人按四等矿山每吨13元征收资源税。
二、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开采银矿石的单位和个人按每吨3元征收资源税。
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