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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关于调整我省砖瓦粘土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247
核心提示: 文号:晋地税函[2008]14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5-20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保护粘土资源,促进合理开采,根据《中

                                              
                   文号:晋地税函[2008]14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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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保护粘土资源,促进合理开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7)第20号通知精神,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将我省境内砖瓦用粘土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砖的折算比例为每立方米500块砖。瓦的折算比例由各县(市、区)地税局确定。

      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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