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地税发[2007]13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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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及省政府晋政发[1997]20号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对凡在我省镜内从事采掘铜矿石的未列举名称的企业,一律按四等矿山税额标准即每吨5.5元征收资源税。
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