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财税[2007]1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2-15 ———————————————————————————————————————————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