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财税[2007]1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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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