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乌地税函[2006]4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2-7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税收征管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免征新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等9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 构营业税的复函》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属于免征部分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一并免征。
二00六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