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地税函[2008]16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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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