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地税函[2008]16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6-11 ————————————————————————————————————————————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