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财法[2003]6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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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总局、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