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并地税征发[2002]1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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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交通局,市直各分局、市运管处:
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全省货运出租车辆税收管理的通知》(晋地税征发[2001]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了整顿和规范我市交通货运市场,加强对货运车辆的税收管理,维护公路运输业的合法经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货运车辆税收,实行由各级地税机关委托交通运管机构代征(以下简称运管机构)的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车辆税收,由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委托运管机构统一代征税款,取消原有与其他部门签定的委托代征货运车辆税收协议。地税机关要给运管机构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并派驻1- 2名税务人员。运管机构要严格按照代征协议的要求依法代征税款,并接受税务机关有关税收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委托代征的税费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控基金。
三、运管机构的处、所长是货运车辆代征税款的责任人。各级运管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代征税款工作。代征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按照代征协议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代征职责,不得擅自多征或少征、不征税款,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四、代征交通货运税收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及由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一分局同市级运管部门(即市运管处,含其直属的10个运管所:南城运管所、北城运管所、河西运管所、建北运管所、滨西运管所、北营运管所、南寒运管所、新城运管所、老军营运管所、客运管理所)签定委托代征协议,其他10个县级运管所(迎泽运管所、万柏林运管所、杏花岭运管所、小店运管所、晋源运管所、尖草坪运管所、清徐运管所、古交运管所、阳曲运管所、娄烦运管所)实行" 属地管理" 的办法,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别签定委托代征协议。
五、经营货物运输的纳税人,必须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到运管机构办理有关运营手续,方可领取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并如实向货主开具发票,守法运营。
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的运输企业(私营以上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征收各项税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统一制发的完税证明,凡不能出具完税证明的货运车辆均应纳入委托代征管理范围。其他货运车辆税收实行" 定额征收" 的办法,定额标准:按每吨月营运收入1200元计算,每吨月税额50.94元(含营业税36元、个人所得税10.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2元教育费附加1.08元、价格调控基金0.54元);拖拉机为每吨月税额按7折计算,不按吨位计算的,按照20马力折合1吨、10马力(含)以下按0.5吨计算;大吨位车辆、平板车、牵引车按行车证标定为准。
六、运管机构应根据税收管理的要求,建立货运车辆征收底册、代征税收统计表、代征税款台帐等有关资料,并报委托税务机关。
七、运管机构应按照代征协议书规定及时向委托税务机关报解代征税费、结报票证,在月终10日内报送代征税费月报表。
八、委托税务机关要确定1- 2名税务人员派驻运管机构,具体负责代征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对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临时运营车辆运费结算、代开发票管理,税收票据的领用、报解、核销。运管机构应协助税务人员做好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
九、从事货物运输的纳税人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公路运输发票”,各运管机构应根据所辖区运力、运量情况,向委托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委托税务机关审核后,由委托税务机关提供。运管机构负责代征税款的管理人员在派驻税务人员的指导下向纳税人发售,每月/户发售的发票数量应在每吨月营业额1200元以内,超过部分按临时运营征收税款。
临时运营车辆取得运营收入,需要代开发票的,由派驻税务人员负责开具。驻人员应严格区分是否属于临时运营行为,不属临时运营的要纳入正常代征管理。在代开发票的同时,派驻人员要按7%的综合征收率(其中:营业税3%,教育费附加0.09%,城市维护建设税0.21%,价格调控基金0.045%,个人所得税3.655%)征收税款,不得擅自少征或不征税款,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十、对不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不能依法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运管机构不予办理车辆年审手续。各级运管机构稽查组织,要加大对货运车辆的税务稽查,严厉打击无证运营、偷税违法行为,对查处的违法涉税违法案件提交地税机关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委托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按季向运管部门支付代征手续费。
十二、各级税务、运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税收和运管工作,市地税局、市交通局要不定期到基层运管机构巡回检查,业务指导,市交通局要将代征税款工作列入对各基层单位的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切实做好代征工作。
十三、上述工作从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