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内地税字[2009]39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2-2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转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