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内地税字[2000]18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0-12-3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