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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变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01
核心提示: 文号:内地税发[2000]3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0-3-26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文号:内地税发[2000]3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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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变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内政字[2000]44号)批准:我区从2000年1月1日起将城建税的计税依据由以往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入库税额改变为纳税人实现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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