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内地税字[2010]27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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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706号)中,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列入了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考虑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本身是一个管理机构,并不对外开展担保业务。同时,该公司在黑龙江和吉林省的分公司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已经享受了三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因此,对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7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