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内地税字[2011]20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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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各地在贯彻落实中相继反映了一些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实际取得”时间确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6号公告第一条之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9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取得”是指纳税人在9月1日(含9月1日)以后以货币、工资卡等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适用修改后的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表。
二、纳税人9月1日(含9月1日)以后取得以前数月的补发工资的问题
对于纳税人9月1日(含9月1日)以后取得以前数月的补发工资,应将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扣除一个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