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内地税函[2011]8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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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税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9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国税办发[201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