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内地税字[2011]15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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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1]363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1]3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