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呼地税字[2011]19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6/9 ———————————————————————————————————————
各征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1】5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