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内地税字[2008]13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6/2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具体清查方案将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