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内地税字[2007]21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7/20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596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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