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内地税字[2000]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0/4/5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0]1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