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外经贸部关于请配合外经贸部门做好启用新版批准证书的函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9  浏览次数:244
核心提示: 文号:内地税函发[1998]7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8/6/6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


                              
               文号:内地税函发[1998]7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8/6/6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外经贸部<关于请配合外经贸部门做好启用新版批准证书的函>的通知》(国税函[1998]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