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内地税函发[1998]7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8/6/6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外经贸部<关于请配合外经贸部门做好启用新版批准证书的函>的通知》(国税函[1998]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