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锦地税函[2009]16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2/24 ———————————————————————————————————————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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