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银地税发[2004]31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8/24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是按"购销合同"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还是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不够明确,各局执行政策口径不一的问题,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等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因此,凡进行房屋买卖签定的购房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本规定自二〇〇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