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地税发[2003]17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8/25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只发给税务登记证正本内页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证框由其自行制作。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