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陕财税[2006]5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8/20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请将辖区内企业生产钒矿石的基本情况以及测算钒矿石资源税收入等情况于10月20日前分别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
2006年10月16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