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陕财税[2006]3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6/30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市区财政局、地税局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参照《岩金矿各等级资源税税额明细表》和《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中确定的临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提出辖区未列入《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中企业资源等级的建议。摸清辖区岩金矿资源的分布、储量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测算岩金矿资源税税额调整后和未列入《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中企业资源等级调整后的税收收入。并将建议资源等级、资源储量、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测算的岩金矿资源税税收等情况于8月14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
附件:陕西省岩金矿有关数据登记表(略)
2006年6月30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