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市国税函[2006]28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8/30
各区、县国税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68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8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规定,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74986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下发给你们(见附件光盘1套2张),自2006年7月31日起执行。
本文暂不对社会公布。一旦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本通知作为征税依据告之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