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市地税发[2004]219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2004/8/6
市地税各分局、稽查局,各县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发[2004]10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陕地税发[2004]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