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张地税函[2012]3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4-28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通过认真调查测算,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市个体工商业户和窗口临时开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重新修订调整公告如下(见附件)。
本公告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个体工商业户和窗口临时开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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