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韶地税函[2012]10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4-9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韶钢税务分局: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纳税人向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提供服务赞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12〕2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纳税人向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提供服务赞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12]2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