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浙嘉地税政[2006]3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4/3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适应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保证税法执行的公平、统一,针对目前我市本级行政区划内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征收范围执行不一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通知》([85]财税字第143号)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现将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市区区域范围内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
二、建制镇区域范围内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5%。
三、各税务分局应按本通知规定,及时做好宣传、贯彻,并对所管辖的纳税人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调整工作,切实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
四、本通知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