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云财税[2006]3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4/18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