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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有关规定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5  浏览次数:248
核心提示:文号:黔地税发[2010]5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0/9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修订
文号:黔地税发[2010]5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0/9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全省地税、国税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规范执法行为,按照2010年8月12日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联席会议决定的意见,现对我省税务机关在执行营业税、增值税政策中涉及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作出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第七条另有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单位及体工体工商户在内。”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内。”的规定,我省主营业务收入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主营业务收入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提供劳务有明确规定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按照规定执行。
 
    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涉及到自产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建筑业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建筑业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建筑业营业额。”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发生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分别核算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涉及到自产货物(或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由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三、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应税劳务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由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四、地税、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销售额和营业额时产生意见分歧的,应同时分别报经上一级税务机关裁定后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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