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财税[2005]3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6/9
各市、州、地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贵州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8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煤炭资源税税源标准的调整政策性强,需要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抓好煤炭资源税税源标准的调整工作,充分应用各种传媒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调整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工作顺利贯彻实施。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贵州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