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地税发[2004]7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0/29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征免砂石资源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水利项目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工程红线内自采自用的砂石免征资源税;红线外自采自用砂石按每立方米0.5元的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
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外购未税砂石按每立方米0.5元的税额标准,由施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砂石资源税。
本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