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地税函[2004]29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0/28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8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十月二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8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