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地税函[2005]21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0/27
遵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乌江渡发电厂坝内生产办公用房征收房产税的请示》(遵市地税呈[2004]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乌江渡发电厂坝后式生产办公用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对乌江渡发电厂坝后式厂房房产原值的确定,同意按你局与贵州乌江渡发电厂共同商定的房产原值53,583,702.47元为计征房产税原值。
三、从二○○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