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乌江渡发电厂坝内生产办公用房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8  浏览次数:306
核心提示:文号:黔地税函[2005]21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0/27遵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乌江渡发电厂坝内生产办公
文号:黔地税函[2005]21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0/27
 
 
遵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乌江渡发电厂坝内生产办公用房征收房产税的请示》(遵市地税呈[2004]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乌江渡发电厂坝后式生产办公用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对乌江渡发电厂坝后式厂房房产原值的确定,同意按你局与贵州乌江渡发电厂共同商定的房产原值53,583,702.47元为计征房产税原值。
 
  三、从二○○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