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地税函[2005]4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2/22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4]20号)的有关精神,对农村信用社的抵债房产,需经税务机关确认,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抵债房产出租的收入,按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经批准可在一定时期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对农村信用社接收的抵债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发生权属转移时,涉及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