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8/10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八月十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