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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涉外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31  浏览次数:252
核心提示:文号:防地税发[2008]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稽查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
文号:防地税发[2008]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4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稽查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已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了与内资企业保持一致,现就涉外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作出如下规定:
 
  一、涉外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原则上执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税款于1月10日前缴纳,下半年的税款于7月10日前缴纳。对于应纳税款较多,按上、下半年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单位和个人,经审批后可按季度缴纳税款,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即1—4季度分别为1月、4月、7月、10月)10日前缴纳当季税款。
 
  二、需要按季度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其提出申请,填写《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季度缴纳税款申请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每户纳税人当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超过50万元的报市局审批。
 
  三、本通知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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