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防地税发[2008]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4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稽查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已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了与内资企业保持一致,现就涉外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作出如下规定:
一、涉外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原则上执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税款于1月10日前缴纳,下半年的税款于7月10日前缴纳。对于应纳税款较多,按上、下半年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单位和个人,经审批后可按季度缴纳税款,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即1—4季度分别为1月、4月、7月、10月)10日前缴纳当季税款。
二、需要按季度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其提出申请,填写《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季度缴纳税款申请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每户纳税人当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超过50万元的报市局审批。
三、本通知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