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惠地税发[2010]12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1/24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