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常地税函[2007]1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3/26
澧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对元明粉征收资源税的请示》(澧地税发〔2007〕1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湘税发〔1994〕016号)等法规和文件的相关规定,芒硝属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为0.5元/吨。
二、税收意义上的税目芒硝应为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硫酸盐类矿物芒硝。元明粉实质上是芒硝经脱水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应按芒硝原矿的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征收资源税。如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之规定,以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鉴于元明粉是芒硝经脱水工艺而成,可根据两者的分子量确定折算比,即折算比=元明粉分子量/芒硝分子量=142/322≈44.1%。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