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鄂地税发[2007]9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6/20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7]3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7]334号)